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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鹰市监管发〔20164

 

 

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市局各科室,各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暂行)》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8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决定活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审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分为普通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普通行政处罚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合议审理提出处理建议,交局法制监督科核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作出处理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合议提出处理建议,交法制监督科核审后报局长审定,提交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一)对违法行为处以较重处罚的案件。包括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或没收财物折抵金额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较多、社会影响较大,违法行为认定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

  (三)酌情减轻处罚的案件;

  (四)上级督办的案件;

(五)需要移送的涉刑案件;

(六)其他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条 市局设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案审委由局长担任主任,局长办公会议其他成员担任委员,案审委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包括协调案审会议会务,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告知审理决定,以及承办案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案审办设在法制监督科,由法制监督科科长兼任案审办主任。

第七条 案审委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会议由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委员主持。局监察室主任、法制监督科科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案件所在地的区局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列席重大案件审理会。

第八条 案件审理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提交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第十条 收到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根据案情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合议审理。

根据本规定,不需要提交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召开合议会,组织3人进行合议审理。其中相关业务科室和案件所在地的区局各派1人参加,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派1名非案件承办人员参加。需要提交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召开合议会,组织5人进行合议审理。其中相关业务科室派2人参加,案件所在地的区局派1人参加,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派2名非案件承办人员参加。

案件承办人员列席合议会,法制监督科派1人列席合议会。

合议审理主要审查办案程序、证据,认定违法事实和从轻、减轻、从重等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情节,提出予以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补充调查、撤销案件、终止调查、移送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合议建议补充调查的案件经补充调查后,重新合议。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在合议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和案件合议报告提交法制监督科核审。

合议报告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清单。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完整移交证据清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办案人员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法制监督科接到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交的案件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组织核审。

法制监督科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违法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处罚(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三条 法制监督科在接到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提出以下核审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批或者提交案审委审理;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定性不准确或者处罚(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视情况轻重予以纠正或建议撤案。

提出修改案件定性或者处罚(处理)意见、补充调查、纠正等建议,应当说明事由,具有指向性。

第十四条 法制监督科对案件核审完毕,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意见表》同案件材料一并交回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

第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法制监督科的核审意见采取改正措施后,提交新的案件处理建议书,与案卷材料一并提交法制监督科重新核审。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同意法制监督科核审意见时,由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和支队主要负责人商定,协商不成的,报局长审定。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监督科核审原则同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意见的,提交局案审委审理。

普通行政处罚案件,法制监督科核审同意办案机构意见的,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按要求报局长或者其他局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召开案审会议,案审办应当报经局案审委主任同意,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上会案件名称、主持人和参会人员。参会人数须达到案审委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案审办应当提前一天将案审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和上会案件目录通知参会人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接到案审会议通知后,应当按照参会人数向案审办提交上会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和证据清单的复印件。

参会人员可以查阅拟上会案件案卷材料。

第十九条 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二)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介绍违法当事人基本情况、办案过程、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拟处理意见;

(三)法制监督科科长介绍案件的核审意见及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核审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意见及拟处理意见等内容进行审议,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总结、归纳审理人员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意见;

(六)参加会议委员逐一对案件审理意见表决,默认视为同意。对审理意见有重大分歧时,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案件审理意见;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案件审理结果。

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对案件事实应当逐一举证,并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作出适当说明。条件许可时,应当采取视频、音像方式出示证据。

第二十一条 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案件补充调查;

  (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案件补充处理;

  (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案审会议应当形成审理记录。案审办负责会议记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案件审理后,案审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审理结论书面告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第二十四条 案审委提出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等意见的案件,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后,提交案审办重新审议。

第二十五条 根据案审委提出的案件结论或者法制监督科核审意见,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局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局长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并有新的证据证明的,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复核后,建议改变违法事实认定、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的,按照本规定重新交法制监督科核审或按要求提交案审委重新审理;未提出新的处理建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局长批准送达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案审委对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局长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案审委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报请局长同意后,提请案审委重新审理决定。

第三十条 法制监督科负责督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时对案件立卷存档,按规定办理案件报备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因案件管辖、延期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决定的案件,由法制监督科组织审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并报请局长批准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法制监督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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