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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商务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 
  

                         部  长  钟 山 

  2018年6月29日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国推开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 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程序,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三款:“备案机构自取得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备案信息时,开始办理备案手续,并应同时告知投资者。” 

  二、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删除第二款中的“登记前或”。 

  三、删除第八条第一款中的“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并将该款第(三)项中的“或全体发起人”修改为“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删除第九条。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修改为“备案机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信息后,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将第二款最后一句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向备案机构另行申请补充备案信息。” 

  六、删除第十三条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 

  此外,对相关条款的顺序和附件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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