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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
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十三条
 
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所需申请材料
  1、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2、工程建设项目概要与气象资料用途说明
  3、待审气象资料(书面、电子文档各一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提速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夏季:08:00-12:00  14:30-18:00
          冬季:08:00-12:00  14:30-17:30

此项审批,自提交材料齐全正式受理后计算。

办理地点:鹰潭市月湖区林荫路与湖西路交界处 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气象局窗口

联系电话:0701-6221840
投诉电话:0701-6221652、6264098
中心网址:http://www.ytxz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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