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鹰潭市林业局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公开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的范围:
(一)本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干部任免;
(二)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本市林业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和总结;
(四)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初审)、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本市林业工作动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七)涉及林农群众、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按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不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的形式:
(一)鹰潭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鹰潭市林业局门户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局公告栏、电子办公平台、手机信息平台。
第六条 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在颁布实施的1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对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更新。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发布。
第八条应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公示的初步方案加以完善后,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5年元月1日起施行。
鹰潭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