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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信息名称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办理对象及范围
        企业        
办理条件 符合法定条件
申办材料
办理程序 年初下发通知,请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年底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评审通过后,由县市区工信委提出申请,再下达备案通知书。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办结时限(2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办机构 工信委节能科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5:00-17:00
地点:鹰潭市信江新区经济大厦c440
联系方式 0701-6211077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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