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李绍秀管不慎,将土地证遗失,证号:鹰国用(2006)第2550号,房屋坐落:南站路西侧白马油库南侧紫竹商住楼3022,使用类型:出让,土地分摊面积:11.1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本人声明该本《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如有异议,请于15个工作日内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701-6316527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绍秀
代理人:董志兰
2018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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