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鹰国用(2013)第2108号
余鹰兰
土地证
林荫东路1栋1单元4层2号
司法裁决
公告单位:鹰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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