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城乡规划局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市人民政府:
2017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扎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实效。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报告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七个部分。
一、概述
2017年,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一)明确任务,不断增强信息公开实效。我局认真按照中央和省、市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规划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同步部署、共同推进。一是细化任务,明确分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相关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任务分工,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加强培训,提高能力。按照“全面、深入、持续、有效”的工作要求,认真制定了学习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创新形式,规范内容。在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上,注重创新信息公开的形式,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尤其是把群众最关心和需要了解的问题都及时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府信息网等媒介进行公示公开。
(二)完善制度,进一步促进信息公开规范化。在全面梳理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注重把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一是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内容。坚持把完善制度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及时完善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公文类信息公开发布等制度,做到让信息公开有规可循、有规可依。二是明确工作责任,逐级抓好落实。建立建全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明确了分管领导、各科室的工作责任,形成了自上而下、责任清晰、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同时,对局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严格审议,确保公开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及时进行反馈。积极做好信息公开反馈工作,通过监督电话、网络互动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及时通过面复、回电、致信等方式进行反馈,确保了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
(三)结合实际,扎实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坚持扎实做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大力加强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热点回应工作,不断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一是扎实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加大了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及时公开审批项目调整信息、项目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信息等行政许可办理情况。二是积极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2017年,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按照用好用活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原则,充分做好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开支透明度,实现群众对我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托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单位财政收支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7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357条,在线咨询回复26条,在线投诉回复20条,微博发布信息20条。其中规划公示75条,政务动态101条,图片新闻19条,行业动态22条,热点信息58条,财经信息2条,工作督查1条,政策法规6条,精神传达3条,工作计划1条,人事信息3条,为公众了解城乡规划服务、管理等工作提供了便利。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邮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未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收取任何费用。
五、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情况
2017年4月10日,陈伯乐认为鹰规复字〔2017〕24号回复意见行政行为违法向月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原告上诉。
六、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今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和群众期盼,扎实抓好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自觉进行自查和抽查还不够,对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够及时。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扎实做好每项工作,把信息公开工作推向新的更高水平。
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2017年度,在鹰潭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我局共收到4件鹰潭市人大代表建议。分别为赵金水代表提出的《关于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1号建议的答复》,我局6月1日发布了《关于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1号建议的答》(鹰规提字〔2017〕6号)文件进行了答复;周茂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鹰潭北站周边综合开发的建议》,我局5月3日发布了《关于市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34号建议的答复》(鹰规提字〔2016〕1号)文件进行了答复;曾谷庆、姜雷代表提出的《关于规划月湖区绿色建筑产业园的建议》,我局6月1日发布了《关于市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34号建议的答复》(鹰规提字〔2017〕3号)文件进行了答复;周鹏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建议》,我局6月1日发布了《关于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9号建议的答复》(鹰规提字〔2017〕4号)文件进行了答复;在鹰潭市九届政协二次会议上我局共收到2件鹰潭市政协代表建议。分别为胡大利代表提出的《关于鹰潭城市交通建设的建议》,我局6月1日发布了《关于市九届政协二次会议第31号建议的答复》(鹰规提字〔2017〕2号)文件进行了答复;桂天行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城市健身步道建设的建议》,我局6月1日发布了《关于市九届政协二次会议第24号建议的答复》(鹰规提字〔2017〕5号)文件进行了答复。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附件1:鹰潭市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2018年2月8日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7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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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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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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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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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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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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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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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6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57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2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 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26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46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 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1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1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2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 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 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2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0
|